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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房合同盖假公章后,法院将如何判决买卖纠纷?

发布时间:2023-10-21 06:35

石柱男子阮小林与开发商项目部负责人签订了《商品房订购合同》,却被告知该合同上盖的公章是假的,开发商不承认合同的有效性。他对此非常愤怒,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有效。

昨日,石柱县法院透露,法院认为一般人无法确定购房合同上的公章真假,因此购房人没有审查鉴别的法定义务。尽管法院认定该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,但由于该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,无法确认该合同的有效性。

阮小林是45岁的石柱县南宾镇居民,他与重庆民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位项目部负责人余某是朋友。据他介绍,自2005年起,余某多次向他借款,截至2006年2月7日,借款总额已达80万元。当天,余某给他开具了收条,表示收到了阮小林支付的80万元购房款。事实上,余某与阮小林达成协议,以3000元/平方米的价格将石柱开发的民族大厦二楼(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的营业房)出售给阮小林,而80万元则是购房定金,后来转为购房款。2008年3月,以民楠公司的名义,余某与阮小林签订了《商品房订购合同》,约定将该层营业房出售给阮小林,但合同签订时间标注为2006年2月7日,即当天余某开具借条的时间。

阮小林告诉记者,根据合同约定,他需要支付450万元的购房总价款,合同上还盖有民楠公司项目部的合同专用章,并署有余某的名字。然而,在2012年初,该楼层竣工后,阮小林凭借合同要求民楠公司交房,却被告知该楼层是由余某个人行为,公司不予承认。

于是,在2012年4月,阮小林将民楠公司告上法院,声称他与余某签订的《商品房订购合同》具有商品房买卖的全部条款,应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。同时,他认为作为民楠公司民族大厦的项目负责人,余某签订合同的行为应当归属于民楠公司。阮小林称,该合同内容真实表达了双方意思,是有效合同,因此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有效。

该案于同年5月下旬开庭审理。庭审中,民楠公司要求对该合同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。同年8月下旬,阮小林追加起诉余某为共同被告。9月中旬,该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。

购房合同盖假公章后,法院将如何判决买卖纠纷?

庭审期间,民楠公司辩称,由于余某是在挂靠他们公司开发民族大厦项目时,根据双方约定,民楠公司只刻制了一个项目部的印章,由公司派专人管理。而合同上加盖的印章是余某私刻的,并且80万元的购房定金没有银行转账记录,全都是余某个人的行为,因此应由余某负责。民楠公司请求法院驳回阮小林的诉讼请求。

然而,法院审理发现,民楠公司向余某出具的委托书明确任命余某为项目负责人,负责全权销售房屋和签订售房合同,但不得收取现金等。而在2007年12月16日,民楠公司书面决定免去余某的项目负责人职务,解除双方合作关系。然而,尽管余某被免职,仍继续对外销售房屋。

法院审理认为,余某对外签订的《商品房订购合同》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,是商品房买卖合同。余某的签约行为并未超出民楠公司的授权范围,因此应被视为民楠公司的行为。民楠公司声称合同系余某在被免职后私刻印章签订的,以及购房款未经财务人员入账的主张无立足之地,法院不予认可。

此外,法院认为免职是民楠公司的内部行为,购房者并不一定知晓。普通人无法鉴别购房合同上的公章真伪,也没有鉴别的法定义务。

然而,由于民族大厦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,阮小林要求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。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。最终,石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确认阮小林与余某签订的购房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。

阮小林表示,该案宣判后,他和两位被告均未提起上诉。判决生效后,他多次要求对方履行合同,但都遭到拒绝。

对此,石柱县法院承办法官告诉记者,由于合同无效,阮小林无法凭借该判决购买他所订购的房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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